粤技院〔2018〕6号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
院属各部门: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《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粤价〔2008〕150号),省财政厅、省人社厅《关于印发<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粤财社〔2014〕128号)精神,经2018年1月4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,对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调整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对团体报名收费标准允许下浮,不能上浮。对团体报名同一批次(下同)10人以上(含10人),收费标准允许下浮10%;团体报名30人以上(含30人),收费标准允许下浮20%;团体报名50人以上(含50人),收费标准允许下浮30%。对与机构合作培训的,由双方协商按合作协议执行。 此文件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,粤技院〔2016〕3号规定的培训收费标准同时废止。
广东省技师学院 2018年3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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